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点击数:167 | 发布时间:2025-05-31 | 来源:www.dngfk.com

    内容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的意思。现在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点,究其缘由与体制有关。假如要打造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有关者的一同体;同时结合宏观和微观方面的条件,予以综合配置。 打造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内姥爷司管理的实践中早已存在,但它在国内遭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看重则是近六七年的事。不过,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到今天为止并没有一个可以被常见同意的答案。笔者仅就其中几个方面抒以管窥之见。

    关键字: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 对策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规范中非常重要的组织构造。狭义的公司治理主如果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含与利益有关者(如职员、顾客、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备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非常重要,是公司规范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企业的最后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企业的进步目的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用途;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实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根据公司本质属性的需要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打造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凡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防止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致使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块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效果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只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达成制衡,包含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离别的基础上,不同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职工等利益有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公司组织规范与运行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则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规范体系。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一股独大”状况突出,对控股股东缺少有效监督,给公司治理带来负面影响。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率达半数左右,特别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表现突出。并且相当数目的上市公司前十位股东中存在关联关系。大股东的绝对控制,使中小股东缺少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对企业的决策和治理没办法施加有效影响,不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股权过分集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干涉上市公司平时决策。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易形成政府过多干涉企业的运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痼疾也来自于此,最近进行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调查报告结果显示,84.98%的被调查者觉得问题的症结在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点。
    2、股东大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够。
    大股东通过控制会议程序,限制中小股东的发言权、质询权、知情权。拟定有益于大股东的规范,限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董事会中因为没流通股股东派出的代表,拟订的分配策略、筹资策略等大概损害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导致小股东“用脚投票”(即当公司绩效甚差时,股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供应其持有些该企业的股票,引起股价下跌,招致敌意接管,该企业的董事、经理将被撤换);机制尚未发挥出应有些用途,大多数上市公司经理对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动麻木不仁。
    3、“三分开”、“两独立”不到位,公司缺少应有些独立性。
    上市公司实质运作中,人事任免、交叉任职受大股东影响,如董事长候选人是由大股东组织人事部门提名,高管职员需组织部门任命,并有行政级别。部分公司董事长有交叉任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员也有兼职的状况。
    财务缺少独立性,如将资金存放在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业务同意控股股东财务部门的指导,财务决策需由控股股东审批等。
    资产方面,办公场合和生产经营场合没严格分开,出现和控股股东签订生产经营场合、土地用权的出租等关联买卖合同。
    业务方面,特别在持续性关联买卖如材料采购和销售方面缺少独立性,购销活动需要通过控股股东进行,需要使用控股股东的商标,租用控股股东的辅助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状况。
    4、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勤勉尽责不够。
    董事会构成存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或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大股东提名,清一色的董事会构成使得董事会决策很难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有利益冲突时会更多的考虑控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成员中存在勤勉尽责不够的问题,有董事既不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状况,不可以履行职责,履行其对企业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也存在较多问题。
    5、监事会监督用途发挥不够。
    监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监事主要由控股股东委派或董事长提名,职工代表监事一般是企业的下属员工,因此监事会很难保证相对的独立性。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经理的监督用途不够,监事会很难否决董事会决议,很难发现并纠正公司财务报告问题,很难发现并纠正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的状况。监事会成员责任意识不强。
    3、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
    1、加快打造各项公司治理文件的颁布,从规范上加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制约。要加快推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一系列配套文件,使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与行为规范方面有规可依。据统计,自党的十五大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先后共颁布了200多部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法规条文。十六大将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又愈加深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平稳发展的若干建议》明确指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水平,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代企业规范需要,真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营运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建议全方位细化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总体部署,并对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高屋建瓴的指导建议,为上市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平稳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是大家从事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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